在《慈善法》實施之際,慈善信托迎來《慈善法》在審批制度、審批流程、稅收優惠等事項上的紅利時,仍有一些挑戰是作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針對慈善信托相關問題,《慈善公益報》記者經查閱多方資料后,將為您解讀“慈善信托”的前世今生歷史演變故事,帶您走進多彩“慈善信托”世界。
提起慈善信托,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作為新興事物,與其相關的很多實務,需要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在實踐中摸索和認知。
作為一種行善的方式,慈善信托以慈善為目的、以信托為手段開展慈善活動,據《慈善法》稱:“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慈善信托 不解之緣
在2016年10月8日《和訊網》刊登的《高傳捷:慈善信托機遇與挑戰并存》一文中,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特約研究員高傳捷教授曾表示:“信托制度的起家就是因為公益慈善。信托制度誕生于英國,如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快速發展。1601年的《慈善用益法》是慈善信托的起點,至今已有415年歷史。415年中,信托制度一直是英國慈善事業的主體制度。”
據高傳捷介紹,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誕生、成熟起來的。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體,很粗糙和簡單,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漸完善起來。總體來說,信托制度經過了實踐的考驗,是實踐所檢驗出來的,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另外,慈善信托是信托制度起家最早的活動,這種活動由公益事業開始,以后逐漸擴大到民事和商事領域。
隨著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被各個國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開展公益慈善逐漸獲得更多國家的認可,也使得這種實踐從英國走向了世界,因此信托制度對于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高傳捷曾在文中講到:“在這415年中,信托制度得到了長期的實踐檢驗,包括信托理念和具體實施模式。隨著時間飛逝,信托制度到了當代,仍然符合現代公益慈善事業活動的要求。從經濟學角度觀察現代公益慈善事業,它是社會財富從所有人向社會慈善領域單向、無償的、不可撤銷、不可取回的資源轉移。這種社會資源財富單向轉移的活動中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財富所有人自我管理和自我轉移,另一種則是委托他人管理。”
在高傳捷認為,就現代公益慈善的三方結構特點而言,信托制度完全適合現代公益慈善事業的要求。并從目前來看,以信托制度或者以信托原理開展的慈善活動,總體上都是成功的。
在高傳捷看來,“把信托制度引進中國的慈善事業當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件。” 信托制度引進中國,從最早的2001年《信托法》中明確規定了公益信托制度,再到《慈善法》中專章規定了慈善信托,實現慈善信托制度的落地,是國家發展公益慈善事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決策。
慈善信托 朝陽事業
從國內公益信托的發展歷程來看,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建立公益信托起到了基礎性作用。
我國《信托法》對公益信托的定義是為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而設立的信托。
從《信托法》到《慈善法》,中國經歷了15年的發展歷程,今天的《慈善法》對于慈善信托發展幫助頗多。《慈善法》的公布除了確定慈善信托由民政部門主管以外,也基本解決了慈善信托運行的法律要件。
這樣的法律安排,明確了《慈善法》和《信托法》兩部法律、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兩個概念、兩部法律規范的兩種管理體制之間的基本關系,使得《慈善法》和《信托法》兩部法律成了慈善信托開展活動的法律依據。
目前,已經陸續有一批信托公司勇于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積極開展慈善信托活動,這似乎預示著慈善信托將迎來井噴式發展。今后,隨著《慈善法》的施行,將會有更多的信托公司涉足慈善信托。
除我國法律規定外,公益信托發展較為成熟的英國、美國、日本等法律中都有類似規定。
美國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其公益目的包括救濟貧困、促進教育、倡導宗教、增進健康、政府或者市政目的,以及其他有益于社會的目的等。
而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濟貧困的信托;二是促進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導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會,但又未列入前三類的信托。
日本《信托法》第66條規定:公益信托須為祭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藝或其他公益目的。業務僅限于扶助捐贈,且對公益信托還實行了稅收優惠。
慈善信托,從其雛形出現迄今已經有400多年了,世界各國在解決社會貧困問題、推進福利體系完善等方面,公益信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項朝陽事業。
慈善信托 全新模式
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到,慈善信托正式推行7個月來,在業界成功進行了25單實踐,不乏有慈善組織與信托公司共同擔任受托人,也有慈善組織單獨擔任受托人,其中慈善組織與信托公司共同擔任受托人是在探索階段比較為各方認可的一種模式。
從信托角度而言,慈善信托開辟了新的業務模式;對于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有別于傳統捐贈,是一種新的公益慈善模式。由于慈善信托還屬于探索階段,目前推出的20多單慈善信托都還屬于沒有形成閉環的“半成品”,且慈善信托銜接法律還不夠完善,監管責任又跨了銀監會和民政部,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
基金會、社團和社會服務機構這三種慈善目的實現形式的外部法律環境雖然還不完善,但內部架構相對成熟,且在不斷持續優化,監管責任是明確的,就是民政部主管。
用探索階段的慈善信托與相對成熟的其他慈善形式相比有待商榷,稅收優惠沒有落實就是制約慈善信托快速發展的障礙。慈善信托作為慈善領域的“小嬰兒”,對于未來充滿了無限的發展空間。
就慈善信托方面進一步拓展問題,《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得知,倡導和探索公益創新,培養一群優質的公益合作伙伴是各慈善公益組織正在參與創新的新賽場。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以來,全國已有25單慈善信托完成備案。盡管目前設立的慈善信托均以資金財產交付信托,但隨著慈善信托業務深入開展,委托人以股權設立慈善信托的需求正逐漸興起。
根據《慈善公益報》記者查詢得知,4月12日,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在北京發布“中國慈善法元年實施報告”。根據報告顯示,北京、上海、福建等11個省份開展了慈善信托備案工作。
發展慈善信托,作為社會公眾提供的一種新的選擇項,不僅調動了更多的社會資源積極參與到慈善事業發展中來,還積極引導了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慈善法》落地實施后,慈善信托的春天將伴隨著公益的雨露滋潤每一片干涸的土地,為需捐助人群帶來更多溫暖。